第10條第四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戰略情報指導蒐集、處理、研析、分發與運用有關事項。二、國家戰略情報要報與專題研究事項。三、國家情報協調會報有關事項。四、公開情報工作之策劃與執行有關事項。五、整合國家人員情報、電訊情報、空間情報、公開情報等資源,執行戰略情報研析工作。六、其他有關國家戰略情報整合、研析、分發運用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