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具有保存價值者,指可供典藏、維護、再利用或權利移轉等用途,且具有歷史價值或表徵國家發展意義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具有保存價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