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3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文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之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可保存禮品(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以上)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 本條定義的名詞 文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