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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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