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文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之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可保存禮品(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以上)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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