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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院不同地址之運作場所,其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分別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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