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第12條 本院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本院於事故發生時,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成調查處理報告,報請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