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第13條 本院收受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本院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月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