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第11條 本院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加入該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內組設之地區性聯防組織,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