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一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
二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三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四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
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