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15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 第一節 省 第115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