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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區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水庫集水區與水源保護區保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統合運用水源及有效調配水量,平衡區間水量水壓供給之業務事項。
三、供水區域內新擴建及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相關業務事項。
四、水源、貯水、導水、淨水、廢水處理、送配水機電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事項。
五、前款各項設備之修復及改善事項。
六、檢漏、修漏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水質之檢驗及控制事項。
八、營運業務之規劃及執行、水表管理、裝修及違章用水之處理事項。
九、物料之採購倉儲、收發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該區供水、售水及相關業務事項。
各區管理處得視業務需要,分課、室辦事。

各區管理處各置經理一人,承總經理之命,綜理各該區管理處業務;並得置副理一人,襄助之。

各區管理處置課長、主任、秘書、工程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工程員、業務員、課員。

各區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各區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帳務檢查員、課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統計分析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各區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各區管理處設廠、所、隊,廠置廠長、所置主任、隊置隊長,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廠、所、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廠、所、隊之掌理事項如下:一、水源、淨水、廢水處理及送配水系統之操作維護等事項。
二、營業、裝修、供水及售水等事項。

各區管理處除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派免外,餘由總經理派免。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區管理處分區標準、管轄區域及區之名稱,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各區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區管理處擬訂,報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