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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1條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本會任務為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 -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任務為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
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第4條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5條本會置秘書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秘書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6條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揮監督。 -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揮監督。
第9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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