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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刪除)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