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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1條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第1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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