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