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糾舉權 條文:第15~17條(共 3 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15條糾舉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五人為審查委員。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方得審查。 第16條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第1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