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三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條文:第9~10條(共 2 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全文 第9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其通報方式及內容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第10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但該附件第四點第五款及第六點,不在此限。前項報告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