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三章 魚貨來源證明文件
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者,漁船應通過衛生評鑑。
前項通過衛生評鑑之漁船,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通過衛生評鑑之漁船,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漁船漁撈作業期間魚艙溫度紀錄圖表。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並應檢附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魚貨來源證明文件。
一、漁船漁撈作業期間魚艙溫度紀錄圖表。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並應檢附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魚貨來源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於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影本,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