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二章 漁船捕撈證明文件

條文:
第6~7條(共 2 條)
申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漁獲物委由貨櫃商輪、非我國籍運搬船或飛機運回國內卸售之運輸文件影本。
二、漁獲物運回國內卸魚明細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漁船捕撈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漁船捕撈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圍網漁船漁獲物型態非冷凍全魚。
三、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
四、申請量超過轉載查核量;未經轉載查核者,申請量超過卸魚預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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