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五章 專用碼頭之興建

條文:
第55條(共 1 條)
興辦工業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後,其工業專用港內碼頭之興建,準用第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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