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二、建港需求。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供服務之評估分析。四、初步規劃構想,含位置、規模、功能及服務內容。五、評估意見及實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