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公告內容應依核定之設置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基本規範、投資期間及範圍。二、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三、租金、權利金收取標準。四、申請資格與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五、申請程序及保證金。六、申請案件之評審項目、時程與標準,及核准駁或評決方法。七、與投資興建契約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八、其他相關事項。前項公告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其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