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前…
-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公告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一、產業園區用地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
- 第6條前條公告內容應依核定之設置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基本規範、投資期間及範圍。二、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三、租金、權利金收取…
- 第7條依第五條規定參與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
- 第9條公民營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投資興建…
- 第10條投資興建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投資範圍及期間。二、工作範圍及政府辦理事項。三、財務條件及融資。四、風險分擔及保險。五…
- 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時,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公民營…
- 第12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開發,其中防波堤興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
- 第13條公民營事業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應自行辦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
- 第14條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15條公民營事業應自工程執行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六個月內開始興建,並將開工日期、發包合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 第16條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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