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興建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投資範圍及期間。
二、工作範圍及政府辦理事項。
三、財務條件及融資。
四、風險分擔及保險。
五、用地取得、管理及租金。
六、工程時程、設計、施工及品質之監督。
七、經營管理之監督。
八、費率計算方式及變更。
九、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十、履約保證及違約處理。
十一、契約終止之處理。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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