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公民營事業應針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區域管理維護作業規定之執行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並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