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並應依海關規定申領特別准單後,始得裝卸:一、危險物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及裝卸應注意事項。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三、現場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