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條文:
第28~38條(共 11 條)

第一節 橡膠輪胎

橡膠輪胎以條為計稅單位。
利用舊輪胎翻新出售者,應就其翻新之輪胎售價課徵貨物稅。

第二節 水泥

水泥以公噸為計稅單位;不及一公噸者,比例課徵。
散裝水泥應有地磅及輸送皮管漏斗等設備,並以使用特製專車確能固封者為限。

第三節 飲料品

飲料品以瓶裝、罐裝、盒裝、桶裝或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其計稅方式如下:
一、瓶裝、罐裝、盒裝者:以打為計稅單位;其另為箱裝者,應折合課徵。
二、桶裝者:以桶為計稅單位。
三、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應按每桶內裝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之飲料品,於原料或半成品出廠時課徵。

第四節 平板玻璃

平板玻璃以箱為計稅單位,每箱九點二九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呎);不足一箱者,比例課徵。
壓克力板製造廠商進口強化玻璃供生產模具用者,應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申請免稅,海關核准後應將資料通報該製造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第五節 油氣類

油類以公秉為計稅單位;液化石油氣以公噸為計稅單位。
國內煉製之油氣,以管線輸送者,免發完稅照。

第六節 電器類

電器類以具(組)為計稅單位。

第七節 車輛類

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
前項非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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