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二節 水泥

條文:
第30~31條(共 2 條)
水泥以公噸為計稅單位;不及一公噸者,比例課徵。
散裝水泥應有地磅及輸送皮管漏斗等設備,並以使用特製專車確能固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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