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二節 水泥 條文:第30~31條(共 2 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全文 第30條水泥以公噸為計稅單位;不及一公噸者,比例課徵。 第31條散裝水泥應有地磅及輸送皮管漏斗等設備,並以使用特製專車確能固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