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四節 平板玻璃 條文:第33~34條(共 2 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全文 第33條平板玻璃以箱為計稅單位,每箱九點二九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呎);不足一箱者,比例課徵。 第34條壓克力板製造廠商進口強化玻璃供生產模具用者,應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申請免稅,海關核准後應將資料通報該製造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