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七節 車輛類

條文:
第38條(共 1 條)
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
前項非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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