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七節 車輛類 條文:第38條(共 1 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全文 第38條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前項非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