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可以隨時漲房租或要我搬走嗎?定期與不定期租約的差別
租約還沒到期,房東說要漲租金或收回房子自住,房客一定要配合嗎?本文說明定期租約與不定期租約的差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租約到期後繼續住的效果,以及漲租的限制。
本文重點
- 定期租約期間內,房東原則上不能片面漲租或要求搬走。
- 房東要提前終止租約,必須有契約約定或法定事由,並依規定期間通知。
- 租約到期後房客繼續居住、房東不即表示反對,視為不定期租約。
- 不定期租約的房屋,房東只能在土地法第100條的情形才能收回。
文章目錄
「房東說下個月開始漲 3 千」、「房東要賣房子,叫我月底搬走」,這些情況房客一定要接受嗎?答案取決於你的租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以及契約怎麼約定。
一、定期租約:期間內原則上依約履行
有約定租賃期間(例如一年)的就是定期租約。在租期內:
- 租金:雙方已約定好金額,房東不能片面調漲。民法第442條雖允許不動產租金因價值昇降聲請法院增減,但租賃定有期限者不適用。
- 終止:除非契約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或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房東不能要求房客提前搬走。
依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也就是說,租期到了,房東可以不續約,或提出新的租金條件。
二、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的情形
住宅租賃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事由規定在第10條: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房客想提前終止的情形,則規定在第11條,例如房屋損壞達到難以居住、房客因疾病或意外需要長期療養等。
契約中如果約定「雙方都可以提前終止」,通常也會約定通知期間與違約金。簽約時看清楚這一條,比事後爭執更重要。
三、租約到期後繼續住:變成不定期租約
依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的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的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例如一年租約到期,房東沒說什麼,房客繼續住、房東也繼續收租,這時就變成不定期租約。另外,依民法第422條,期限超過 1 年的不動產租約沒有以字據訂立的,也視為不定期租賃。
四、不定期租約:房東只能依法定事由收回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房東不能隨時要求房客搬走。依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實務上,房東以「收回自住」為由,必須確實有自住的需要;「重新建築」也要有具體的改建計畫。
五、房東要漲租怎麼辦?
| 情形 | 房東能否漲租 |
|---|---|
| 定期租約期間內 | 不能片面漲租,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
| 定期租約到期要續約 | 可以提出新租金,房客可以選擇接受或不續約 |
| 不定期租約 | 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可依民法第442條聲請法院依房屋價值昇降增減租金 |
六、房屋被賣掉,房客要搬走嗎?
不用。依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把租賃物交付房客後,即使把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約對新屋主仍然繼續存在,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新屋主要求提前搬走,也必須符合前面說的事由。
七、遇到爭議的處理方式
- 確認租約條款,特別是租期、提前終止與違約金的約定。
- 以書面回覆房東,表明依約繼續履行的立場。
- 向縣市政府的租賃糾紛調處委員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調處。
- 必要時向法院起訴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結語
判斷房東能不能漲租或要你搬,先看租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再看契約有沒有提前終止的約定。定期租約期間內房客受到較完整的保障;不定期租約的房屋,房東也只能在法定事由下收回。延伸閱讀:租屋押金與修繕。
常見問題
房東要我提前搬走,可以要求賠償嗎?
如果房東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終止事由而要求提前搬走,房客可以拒絕;若雙方協議提前終止,可以就搬遷費用、違約金協商。
租約寫「房東可以隨時調漲租金」有效嗎?
若房東是企業經營者並使用定型化契約,這類顯失公平的條款可能無效;一般個人房東的約定,也可能因違反誠信原則而受法院檢視。
房東沒經同意進入房屋可以嗎?
租賃期間房客享有使用權,房東未經同意擅自進入可能涉及侵入住居,除非有緊急情況或契約約定的合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