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救濟

不服判決要在幾天內上訴?

不服第一審判決,應在判決送達後的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逾期就無法上訴;民事與刑事的上訴期間規定在各自的訴訟法。

重點整理

  • 上訴期間從判決送達的翌日起算。

相關法條(4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相關搜尋

本頁說明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法條內容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訴訟與救濟的其他問題

全部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