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救濟

用支付命令催討欠款

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未異議時,支付命令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重點整理

  • 債務人一旦異議,支付命令失效,程序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相關法條(4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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