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全部經過時間」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預計全部經過時間:於儀器飛航,係指從起飛至到達某一指定點上空所需之預計時間,該點係參考助航設施所訂定,並可由該點開始實施儀器進場程序;如目的地機場無助航設施,則計算至到達目的地機場上空。
    於目視飛航,係指從起飛至到達目的地機場上空所需之預計時間。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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