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開發行為:指下列各目行為之一,其行為類別、法令依據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件一。
(一)工廠之設立。
(二)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設置。
(三)商港區域內供工業及其他特定用途專業區之劃定。
(四)發電業之火力發電廠興建。
(五)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之經營。
(六)其他事業興辦或變更有影響區域水資源供需使用重大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開發行為:指人工方式施作工作物或改變自然景觀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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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
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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