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煙性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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