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類航空器」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通用類航空器:指經民航局或原設計國之適航主管機關型別檢定為通用類之下列航空器;此類航空器不得為特技飛航:
    (一)載客座位數九人以下且最大起飛重量不逾五千七百公斤之飛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或最大重量不逾三千一百八十公斤之直昇機。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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