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類航空器」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通勤類航空器:指載客座位數十九人以下、最大起飛重量不逾八千六百四十公斤,具多發動機且由螺旋槳驅動,並經民航局或原設計國之適航主管機關型別檢定為通勤類之飛機;此類航空器不得為特技飛航。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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