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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特」開頭
特種作業類航空器
「特種作業類航空器」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特種作業類航空器
:指載客座位數九人以下、最大起飛重量不逾五千七百公斤,且經民航局或原設計國之適航主管機關型別檢定為特種作業類之飛機。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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