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技類航空器」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特技類航空器:指載客座位數九人以下、最大起飛重量不逾五千七百公斤,且經民航局或原設計國之適航主管機關型別檢定為特技類之飛機。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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