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縮建築深度」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退縮建築深度: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外牆面退縮之深度不等,以最小之深度為退縮建築深度。
    但第三款規定,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不在此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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