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得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Lp,T(i)╮│───││1N10│Leq,1h=10log│──Σ10││3600i=1│╰╯N:一小時內通過測量地點之軌道機車車輛事件數。
Lp,T:指軌道機車車輛通過測量地點事件於事件歷時時間(T)內,所測得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之事件音量,其計算公式如下:T2Pt2Lp,T=10log∫(──)dtT1P0Pt:測定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20μPa。
T:軌道機車車輛通過測量地點之事件歷時時間(T1至T2),單位為秒,參見下圖。
T1:低於軌道機車車輛前端通過測量地點時整體音量十分貝(dB(A))之時間點。
T2:低於軌道機車車輛尾端通過測量地點時整體音量十分貝(dB(A))之時間點。
(二)無法依前目規定決定T1、T2時,其事件歷時時間T計算之原則依下列順序定之:1.依據實際測量資料計算歷時時間…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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