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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超」開頭
超低溫容器
「超低溫容器」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0條
超低溫容器
:係指可灌裝攝氏零下五十度以下之液化氣體,並使用絕熱材料被覆,使容器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超過常用溫度之容器。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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