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係將大氣壓時沸點為攝氏零度以下之可燃性氣體於攝氏零度以下或以該氣體氣相部分之常用壓力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之液態下儲存,並使用絕熱材料被覆或利用冷凍設備冷卻,使槽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常用溫度之儲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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