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存系統」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貯存系統:指於作業環境內,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以下簡稱指定物質)之下列貯存設施,包括儲槽、罐、桶,及與儲槽相連接之輸送設備,其容積合計達二百公升以上。
    但不包括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者:
    (一)地下儲槽系統:指地下儲槽,或地下儲槽及與其相連接之輸送設備。
    (二)地上儲槽系統:指地上儲槽,或地上儲槽及與其相連接之輸送設備。
    (三)貯存容器:指於地上或建築物,未與輸送設備相連接並可移動之槽、罐、桶。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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