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用途建築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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