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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複」開頭
複合用途建築物
「複合用途建築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條
複合用途建築物
:一棟建築物中有供
第十二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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