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開口樓層」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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