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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低」開頭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條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有可燃性物質存在。
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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