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
    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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