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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